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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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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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
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
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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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
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的框架
(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业务协议(合
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
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或无效等重大变化;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资质备案、认证;
(五)不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
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按照以下标准:
(一)自愿披露的战略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外部环境,不应披
露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战略规划,避免披露将股票价格、市值作为战略规划目
标的公告;
(二)自愿披露的新产品情况,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新产品的商业化运用市场
前景、是否已经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等信息;
(三)自愿披露的研发项目和产品研发情况,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在研技术
对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改进、在研技术相比现有技术的先进性等,以及公司在研
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前景、与现有同类产品的比较优势等信息;
(四)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从披露的必要性和避免披露内容误
导投资者两方面进行审慎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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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审核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批准
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承担主要
责任,确保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公司自愿信
息披露的组织和把关,保障公司制定的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原则上对涉及经营决策事项自愿披露公
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
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财务信息进行把
关,确保自愿信息披露公告中相关财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
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尽
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股东权利,要求公司不当利
用自愿信息披露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信息披
露的制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受采访、调研、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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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规定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
的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各
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职责时的
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
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
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相关部门、
子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
部门、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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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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