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邓鸣)
本人作为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巍华新材”)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度认真履行独
规和《公司章程》
立董事职责,致力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邓鸣先生,197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曾任浙江绍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2025 年
(二)独立性情况
作为巍华新材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
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会情况
本年度应参 亲自出 委托出 是否连续两次
缺席
加董事会次 席 席 未亲自参加会 出席股东会次数
(次)
数 (次) (次) 议
本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会前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认真审议各项议
案,根据自身专业知识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均投了同意票,没有对董事会各项议
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会议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请假次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0 0 0 0
提名委员会 1 1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与投资者展开交流。本人通过线上沟通、邮件往来以及
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热线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保持密切互动。针对投资者提出的
各类问题,进行及时、详细地予以解答,确保中小股东能够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
状况与发展战略,有效增进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的认知与信任。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在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始终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展开深度且积极的沟通。在沟通进程中,本人认真聆听并充分
研讨了相关工作报告,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剖析与掌握。同时,
本人持续密切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的推进动态,为了解公司决策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与信息保障。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方式充分了
解生产运营情况、财务管理细节以及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成效。针对公司的各项
重大事项,本人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密切跟踪其进展动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监督与决策支持职责,确保公司运营合规有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本
人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满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监管
要求,履职过程不存在任何障碍。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协作,构建了高效畅通的交流机制。
在本人履行职责期间,公司秉持专业、尽责的态度,及时且全面地提供各类相关
资料。对于本人提出的补充信息诉求,公司均能迅速予以补充说明或作出清晰阐
释,为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每次召开相关会议之前,公司积极
配合并主动呈递本人作出决策所需的相关情况与资料,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提供
了便利条件,有力推动了独立董事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业务发展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与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独
立性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定期报告以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
《企业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本人
认为,公司所施行的内控规范,切实有效地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在风险防控与
运营效率强化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本人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本人投了赞成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本人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本人投了赞成票。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基于所处行业的薪酬行情、所在地区的薪资水平,紧密结合自身经营实
际状况,依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履行的职责,科学合理地
确定了其薪酬标准。合理的薪酬标准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对外担保情况
经审阅,本人认为公司于 2025 年度为参股子公司江西华聚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旨在保障参股子公司在 2025 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持续稳健
推进。江西华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参股子公司
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定,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任何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现金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未发生现金分红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经对公司全年信息披露情况的全面梳理与深入审查,本人认为公司在信息披
露工作中,严格恪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人员,始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
扎实有序地推进信息披露工作。
(十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十四)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十五)其他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
会,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循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始终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置于首位,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监督与制衡效能。通过积极投身于公司各类治理活动,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
全面、深入且审慎的评估与监督,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持续完善提供专业支持,有
力推动公司运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
展望新的一年,在公司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本人将继续秉持审慎、严谨、
勤勉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忠实履行各项义务。进一
步强化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深度融入公
司治理全过程,助力公司在治理结构优化、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等方面持续取得新
进展,推动公司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竭尽全力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