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经2026年4月23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及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
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在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
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
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
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
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