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贾新宇)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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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贾新宇)
  本人担任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期间,2025年履职秉持严谨负责的职业态度与专业
审慎的履职原则,依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我主动
深入调研公司经营与财务详情,依规出席各类相关会议,对
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进行细致审议,并针对公司重大事项,
履行独立董事监督与建言的职责。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贾新宇,女,汉族,1971 年出生,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
究生毕业,中国注册会计师(CICPA),中国注册税务师。历
任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财务管理教师,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集
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会计
教师、税法教师,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实务导师。
现任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吉林经济法学
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税务师协会常任理事、吉林省注册会计
师协会讲师团成员。
  本人除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外,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与公司以及
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参与全部会议,每一项议案都认真审议表
决,践行独立董事的责任与担当。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易、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
所续聘等重大事项。会议期间,本人紧扣事项核心,围绕交
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以及是否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等关键维度审慎
把关,参与研讨论证,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履行独立
董事监督职责。
  (三)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2025 年本人出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召
集人职责。任职期间,我遵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
议事规则,秉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审议关联交易、会
计师事务所续聘及薪酬相关等重大事项,做好监督核查工作,
履行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累计投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
作日,严格恪守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凭借自身专业知识
与行业经验,针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从合规性、公允性、
风险可控性等维度进行审慎研判,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与
建议,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与专业指导作用。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参与公司股东会和召开的业绩说明会,了解
股东诉求,搭建沟通桥梁。日常工作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相关报道,跟踪投资者对公司运营状况的各类关切,将相关
意见和疑问向公司管理层传达反馈,推动问题妥善回应,为
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与公司财务部及外部年报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重点关注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态势及
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年报审计期间,掌握审计工作安
排与进展,审阅相关审计资料,就重点审计事项、核心审计
要点等内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研讨交流,确保审计工作精准
高效推进,履行监督职责。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与独
立董事的沟通协作,及时、全面地向本人分享公司经营动态、
重大事项进展及核心决策思路,保障本人充分了解公司运营
全貌。各项会议资料、财务数据及相关文件均能及时、准确
送达,为董事会会议高效召开、本人履职提供了坚实保障,
提升了独立董事工作的便利性与效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 2025 年度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
核查与监督职责,结合公司汽车离合器、液压举升机构主业
经营特性,参与相关审议工作。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审议通
过《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关于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
估报告》。经核查日常关联交易均围绕主业生产经营及合规
资金管理需求开展,定价遵循市场化公允原则,决策程序严
谨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并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
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经核查,报告所披露的财务数据、经营信息及内控
情况,数据准确、披露完整。
  (五)聘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关注并参与公司审计机构续聘相关审议
工作,履行核查职责,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
     。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
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履行了审计机
构应尽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为
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聘任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遵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除会计准则变更外的会计估计变更
事项履行独立监督、核查与决策职责。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变更依据充分合理,会计处理准确规
范,信息披露及时完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期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具备客观合理性与市场公允性。薪酬
发放遵循公司考核激励相关制度及流程,履行规范审批程序。
  四、总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恪守独立董事履职规范,以诚信、独立、
勤勉为根本准则,履行各项职责。在董事会履职过程中,发
挥决策参与、监督制衡与专业参谋作用,维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保持独立客观立场,未受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不当干预。
凭借自身专业积淀与实践经验,紧扣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贡
献具有针对性的建设性意见。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升级,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助力公司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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