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唐婉虹作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
斯信息”)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 年度任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
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谨慎、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唐婉虹,女,196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东北财经大
学计划专业学士,华东工学院(现南京理工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沈阳汽车
制造厂(现一汽金杯)助理统计师,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现任南京
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工商教育中心主
任,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8 月至 2025 年 8 月,任莱斯信息独立董事。
(三)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
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审慎行使表决权。公司2025年度本人任期内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法定程序。报告期内,本人均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
议的情况。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唐婉虹 8 8 0 0 0 否 4
(二)参加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易额度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事项定价的公允性、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以
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做了细致的审查并发表了意见。本人认为,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工作情况
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3次,其中审计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
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
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
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的情况
任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审计委员会、电话沟通等方式,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
作、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提高了公司内部
审计相关工作成效。在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2024年度整
体计划安排、审计关注要点等关键事项进行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确保公司2024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与完整性。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任期内,本人全年累计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12天,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以年
度、季度为重要工作节点,依托现场参会等各类契机,与公司管理层开展常态化
沟通,精准掌握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同时立足财务专业能力,为董事会相关提案
建言献策,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此外,通过主动参与业绩说明会等多元沟通
形式,深化与中小股东的互动交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专业指导作用。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依法依规履职行权过程中,公司管理层给予了积极配合,充
分保障本人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知情权,为履职工作创造了必要条件、提供
了全方位支持。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任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认真解答投资者提问,
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本人还充分利用出席股东会的时间,积极与中
小股东沟通、交流,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
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2),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
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披露定期报告,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
摘要、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程先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2025年4月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
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周菲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025
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丁辉为公司副总经理。本人认为,程先峰、周菲、
丁辉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
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
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周菲、程先峰、
王旭、李虹、王超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柯、任刚、周月书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认为,周菲、程先峰、王旭、李虹、
王超、周柯、任刚、周月书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其他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
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确认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
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此之外,本人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本人始终
以独立、客观的态度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
体股东权益,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持续助力公司
提升科学决策水平。
特此报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