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马鸿佳)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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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马鸿佳)
董事,遵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坚持独立、
客观、公正原则,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马鸿佳,男,汉族,1979 年出生,中共党员。历任吉林
大学管理学院讲师,韩国首尔国立大学访问学者,吉林大学
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国际商务系书记、吉林大学
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商务系主任,现任吉林大
学商学与管理学院国际商务系主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除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外,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经自查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本着勤勉尽责、诚信务实的原则,本人履行独立董事各
项职责,对本年度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
了审慎审查与独立判断。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4 次股东会,本人
均亲自出席、认真审议、独立表决,保障了董事会决策程序
规范、决策过程独立有效。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席。会议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
险持续评估报告等议案进行专项审议。本人会前对相关事项
及材料进行独立、审慎、专业的核查研判,对各项议案均予
以同意,并提请提交董事会审议,发挥独立董事事前把关、
专业监督、风险防控的重要作用。
 (三)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认真履行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报告期内,作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均亲自出席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的全部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运
作规范、审议充分,相关议案均经专门委员会审慎审议后提
交董事会,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和有效保障。
 (四)现场工作情况
督到位、履职尽责。全程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会议,对各项议案严格把关、独立发声,直面中小股东关切,
维护投资者权益;完成上交所及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通过
多种方式保障现场工作时间,达到更好的履职效果。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联络,参与公司
股东会等沟通渠道,倾听中小股东意见建议,及时向公司管
理层反馈相关诉求,关注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常态化、
有效沟通,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及审
计工作进展。在审计过程中,就重点审计事项、会计处理、
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充分交流,独立发表意见,发挥监督作
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报送会议
材料、财务信息、经营管理情况等相关资料,保障独立董事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司董事会及各相关部门与独
立董事保持有效沟通,对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认
真研究并及时反馈,为独立董事独立、审慎、勤勉履职提供
了良好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2024 年日常关联
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与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相关议案。
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相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与监督,重
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及决策程序合规性,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与核查。公司
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及财务报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公司聘任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决策
程序合规,聘任的机构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与专业胜任能力,
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会计估计变更,本次变
更履行了相应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变更
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提名、任免及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解聘等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相关人员的提名、任免
及聘任、解聘程序合法合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
公司经营业绩、行业特点及地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
责,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四、总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凭借专业
能力为公司经营发展与董事会决策提供有力支撑,维护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2026 年本人将持续强化责任意识
与专业能力,遵守监管规定,忠诚履职、勇于担当,守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为公司规范、稳健、高
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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