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药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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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创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长期价值、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
      符;
      (二)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将提升治理水平纳入
      考核内容。
             第四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薪酬
      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有关决定。
              第五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
      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
      合同、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以及兼
      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
      核依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未在公
      司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
      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
      素综合评定薪酬。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情况,应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在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
       资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因公司属于上市时亏损的研发型上市公司,在实现盈利前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
       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
        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七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可以临时性就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计划,作为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
       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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