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创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长期价值、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
符;
(二)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将提升治理水平纳入
考核内容。
第四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薪酬
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有关决定。
第五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
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
合同、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以及兼
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
核依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未在公
司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
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
素综合评定薪酬。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情况,应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在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
资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因公司属于上市时亏损的研发型上市公司,在实现盈利前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
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
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七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可以临时性就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计划,作为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
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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