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微: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世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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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我作为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华润微”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
所在地法律、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经第九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
下简称“《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忠实、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
的职责,审慎、认真地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
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
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世刚,男,197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毕业于法
国巴黎第二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职博士后从事研究工
作、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任访问学者、首尔大学法学院任客座研究员。主要研究
领域涉及民商法、比较法,近年来关注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区块链领域相关
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课题多项,参与过多个国
际学术合作项目。已出版个人学术专著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国际法比较杂志》等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编
著《GDPR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文本和实用工具》,并曾获得过上海市哲学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2010 年至今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入
选上海市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职务,兼任中
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以及上海姚
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没有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
任何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他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相关利益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在履职期间,我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董姓名                                出席股东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李世刚        6           6     0          2
  我认真审议了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各项议案,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
分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经验,对公司发展及重大事项运作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在
表决过程中,本人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公正发表意见,积极发挥
专业作用,致力于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我认为,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经
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在 2025 年度应出席的董事会上对所有议案的表
决中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合规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华润微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华
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华润微电子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
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我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任职期间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提名委员会               2                2
审计合规委员会             5                5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3
  我积极参与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我认真审议了专门委员会上的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2025 年
度,我在应出席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
弃权的情形。
  在提名委员会上,作为主任委员,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提名程序合规性、候选人任职资格与岗位匹配度,对相关议案进行审慎审议,促
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与人才选聘规范。
  在审计合规委员会上,对公司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持
续监督与审核,就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出建议,推动公司财务合
规与运营透明度提升。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结果、业绩合同、
薪酬及年度奖金等事项,推动建立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促进考核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审议的议案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业务一线,通过系统性的现场考察与常态化交流,持续贴近公司实际经营。自
义务,我积极投入时间深入公司现场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合理规划与高效安排,
我累计履职共计 66 天,其中现场履职天数为 17 天。年内,我专程赴无锡生产基
地,实地调研了晶圆制造产线、封装测试车间及高端掩模项目,近距离观察生产
流程、技术装备与质量控制体系,并与现场技术人员、产线负责人进行了交流。
通过此次调研,我对公司的技术路径、产能布局与运营效率有了更具体、更直观
的认知,不仅加深了对半导体行业制造环节关键挑战的理解,也切实把握了公司
核心工艺的竞争力与持续改进空间,为在董事会审议相关重大投资、技术升级及
产能规划等事项时,提供了来自一线的决策依据。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独立董事履职。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长、总
法律顾问、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与我保持了密切、顺畅的沟通,建立了
日常事项与重大信息的及时通报机制,确保我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公司治理、
经营与财务动态。在每次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均认真、及时
地提供完整、详实的会议资料,确保信息有效传递,为我有效履职提供了充分的
便利与支持。
  (2025 年,在公司管理层的协调支持下,我至无锡进行实地座谈及调研)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理层进行沟通,与公司审计合规委员会其他委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
计有关部门保持沟通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内控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同时,
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紧密联系,审阅关键审计事项
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求。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
一致,对于需要发表意见的事项均从自身的专业角度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切实维
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我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必要性、公允性及履行程序情况。任职
期间,我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
联交易系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平
合理,并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无相关情形发生。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无相关情形发生。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披露 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我对此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
督,也和公司决策层及管理层进行了交流,随时把握重点事项的进展及结果,我
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证券法》等法律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制度的要求,内
容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我任职期间,公司不涉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形。
  (五)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已于我任职前(2025 年 5 月前)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聘请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我就任独立董事
后,关注该事项的合规性与执行情况,并通过审计合规委员会的持续履职,了解
该所审计工作的开展进度、沟通机制及专业表现。
  基于报告期内的观察与沟通,我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公司 2025
年度审计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
力与勤勉尽责态度。公司聘请该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根据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所在地法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华
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
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同意,聘任吴国
屹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并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无相关情形发生。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人任职期内,根据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所在地法律、《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
查,聘任马卫清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窦健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段军先生为公司副
总裁;李舸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吴国屹先生为公司财
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庄恒前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并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经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杨卓为
公司董事,并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经第九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华
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按照同行业上市公司
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执
行。
  在我的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的情形,不存在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的情形,不存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忠实、
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深入开展
现场考察调研、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及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常态沟通,我持续关注公
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财务合规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重点事项,并基于
专业判断独立发表意见。在此期间,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管理层经营稳健、沟通顺畅,为我履职提供了有力支持与便利条件。总体认为,
公司在报告期内治理水平持续提升、经营发展保持稳健,整体运作合规、透明。
  在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内,我将继续恪守独立董事职责,密切关注行业动态与
监管要求,充分发挥专业经验,深入参与公司治理,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助力公司实现可持续、
高质量发展。
                           独立董事:李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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