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以及除董事职务外、未在公司担任其他具体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
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前述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等)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股东单位及其关联方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担任的
具体职务,按公司内部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对应薪酬,不再领取
额外的董事津贴,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内部相关薪酬与绩效
考核管理制度领取对应薪酬,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按以下原则
确定: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虑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以年度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
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具体以当年实际情况为准。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
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