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利成)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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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利成)
  本人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审慎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利
益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现
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向各位进行汇报: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杨利成,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师
职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稽核经理,浙江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杭州金海岸
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博特
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阅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安
远航真空钎焊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福
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安兴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
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德斯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徽
思睿辰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 3
月至今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
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
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5 次,股东会 2 次。本人出席董事会 5 次,出席
股东会 2 次,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
形。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 3 次,战略委员会 1 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均亲自出席了相关会议。
  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独立
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出赞成票,
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慎、客观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于会议召开前主动详
细了解相关会议审议的事项,为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中认真审核
每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
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规范的审批程序,
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多次前往公司调研,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改革
发展措施、安全环保工作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并提出意
见建议。企业管理层予以采纳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之中。与公司其他董事、管
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利润
分配、对外担保、募投项目进展、重大诉讼等重点事项的情况,掌握公司动态,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经营
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现场考察,并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
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各项日常业务的汇报,运用
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
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
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公司在召开董事会、
股东会及相关会议前,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
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
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在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
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
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章程》《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则的要求,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日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披露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人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
制。
  (五)聘任、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
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
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
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相关工作安排,同意补选职工代表董事古俊飞
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本人(主任委员)、赵小丽女士
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及确
定依据符合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
发展阶段,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
公司针对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现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计划的情形。
  (十)其他关注事项
  (1)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
状况和未来长远发展需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
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审议了 2024 年度、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
项使用报告以及募集资金相关议案,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25 年度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未向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所有承诺履行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本人认为 2025
年未发生公司及股东等相关方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选择性
信息披露,亦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
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
步提高。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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