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科技: 金晶科技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4:0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
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涉及内幕信息
会议的会议召集人或组织者是本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执行主体,负责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严格控制
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
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建议他人买卖或者借用他人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行为牟取利益。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
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
保密义务。
  除前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
业务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
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
间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根据上交所要求更新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公司应根据上交所的要求,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主体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在出现本制度第四条对本公司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情况时,应按本制
度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严格执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编制、
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涉及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和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同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
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防止本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若出现第二十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应当
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于当天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上报董事长,并按照规定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上交所等监管机构
进行报备。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
东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
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晶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