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
书的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作为公司指定的联络人,代表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
务。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具体承
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根据信息披露延迟或豁免等规定组织豁免或披露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交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
??第十条 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五条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或辞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
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主动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其辞职后
的离职事项办理按照公司有关人事管理的制度执行。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
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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