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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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
场 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在人才市场上的吸引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
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薪酬水平、自身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
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
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
平稳步提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
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
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
执行。
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基
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其薪酬标
准;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
效薪酬的兑现水平。中长期激励收入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设置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十条 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其津贴按月或按其他期限定期发放。领取薪
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
目标的完成情况及个人绩效完成情况确定,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
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
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
收益: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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