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科技: 金晶科技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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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
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
办公室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
事项如下: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
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发生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
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公司与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1)-(11)交易。
 (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
化等);
 (2) 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
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 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 使生产
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 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
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
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理层报告。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
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
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
投资管理部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
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
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
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
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该
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在公司未将该敏感信息公开披露
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
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
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
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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