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能源: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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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
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
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
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八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当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由证券事务部
(以下简称“证券部”)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在接待来访的特定对象前应当请
对方提供本次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
准备材料,并派专人负责具体接待工作。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
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
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五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八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
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
由证券部建档留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进行事后核实,确认未
公开重大信息是否被泄露,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本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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