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如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
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
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安排现场考察调研活动。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重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
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汇报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见面会
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
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
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
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
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
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
素等。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
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
应当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