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1: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
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
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
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或出
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
计差错。其一般标准为金额较大,通常指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
易或事项金额的10%及以上。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
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信和平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