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和管理治理机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
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切
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
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
(二)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
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
步审计的事后沟通;
(四)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
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
与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
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经理、财务总监或其他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
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
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
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
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
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并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安排独
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
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
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
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
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
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
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