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公司建
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湘
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层”)。
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在充分考虑公司业绩情况和市场薪酬的前提下,
合理进行薪酬水平定位,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提高薪酬对业绩的支撑和保障
功能。
(二)坚持业绩导向原则。经理层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实现薪酬水平
能增能减,实行“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调动经理层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促使经理层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
健康发展紧密联系,形成公司和经理层利益共同体,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
薪酬激励长效机制。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科学把握激励尺度,建立风险与收益相
对称,激励与约束、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薪酬激励机制,加强事前指导、事中监
督和事后评估,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确保激励到位、约束有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为经理层薪酬把关定向、前置审查机构,主要负责:
(一)前置研究经理层薪酬与考核相关制度;
(二)前置研究经理层年度、任期业绩考核目标;
(三)对经理层薪酬与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经理层薪酬与考核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一)审批经理层薪酬与考核相关制度;
(二)审批经理层年度、任期业绩考核目标;
(三)审批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运用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经理层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的组织实
施机构,主要负责:
(一)组织拟定经理层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及方案;
(二)组织开展经理层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
建议方案;
(三)对经理层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组织和日常工作联
络。公司组织人事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经理层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专项奖励等
组成。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经营难度、公司规模以及经理层的工
作范围、职责、重要性等因素确定。经理层副职(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
他经理层人员)基本薪酬按总经理基本薪酬的 0.9-0.6 倍确定。
(二)绩效薪酬。经理层绩效薪酬为年度浮动收入,是结合企业经营效益、
经理层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薪酬收入。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之和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逐
步完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不断丰富经
理层薪酬结构。
(四)专项奖励。用于奖励经理层在完成基本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对公司业绩
提升、重大科技创新、重大并购重组、引进重大资源以及避免重大损失等取得突
出成绩的事项,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奖励人员与奖励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的绩效考核是兑现公司经理层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如有)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以一个财务会计年度为考核期,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条 公司经理层的绩效考核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为前提,根据公司
年度经营目标和经理层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
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经营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即重点工
作任务指标、约束性指标)。
(一)经营业绩指标。以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指标为主,可选取利润总额或扣
非净利润、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指标。主要围绕企业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深化改革、
数智化转型、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运营、强化内部管理等方面开展的重点
工作。
(三)约束性指标。作为底线指标,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问题的工作事项,
一旦发生涉及安全环保、财务纪律和廉政建设、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重大影响事
项,根据情形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一条 经理层绩效考核指标的比重如下:
总经理考核指标比重:
指标结构 指标类型
公司经营指标考核(100%) 公司经营业绩及目标完成情况
经理层副职考核指标比重:
指标结构 指标类型
公司经营指标考核(70%) 公司经营业绩及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工作任务
个人绩效考核(30%)
约束性指标
经理层绩效考核具体内容在年度绩效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二条 结合经理层岗位职责和岗位特点,对经理层实施分类考核,按照
不同考核对象确定考核重点内容及指标。根据考核结果按 A+、A、B、C、D 进行
分档分级确定绩效分配系数,个人年度综合考核评分 70 分及以下视为年度综合
考核不称职,不发放个人绩效薪酬。
造确定年度综合考核评分。
第十三条 经理层实际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的绩效薪酬分
配系数进行综合计算兑现,即:绩效薪酬*绩效分配系数。
第五章 绩效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经理层绩效考核指标及责任书内容,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
经理层共同研究提出、拟订和编制,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公司经理层应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管理业绩目标和
各自综合工作目标,分别签订责任书。其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签
订责任书,授权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经理层人员
签订责任书。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
可以对经理层的年度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考核期满 4 个月内,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对当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经营业绩
总结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形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在年度考核期满 4 个月内,在公司年度经营管理
业绩考核结果基础上,对照年初签署的责任书确定的经营管理业绩目标和综合工
作目标进行年度述职,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经理层人员述职报告和责任
书内容,组织开展公司经理层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形成经理层人员年度绩效考
核结果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薪酬兑现与管理
第十九条 薪酬兑现方式
(一)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二)绩效薪酬根据各考核周期内的考核评价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应当于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经理层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
奖金、津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兼任多个职务的,其薪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理层因主动离职、工作调动、或到龄退休、或经公司董
事会认可的其他原因离任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根据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经理层薪酬纳入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经理层薪酬受公司当
年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当年工资总额受限的,按受限比例调减年薪标准。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薪酬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福利、津补贴外,经
理层不得在公司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薪酬止付追索机制,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
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对公司经理层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经理层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泄密事件和法律纠纷案件、
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等,给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经理层属于市管干部的,其薪酬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理层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以及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二)公司经营业绩、盈利状况及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及个人岗位变动;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