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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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的薪酬管理,保障董事依法履职行权,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具体包括:非独立董事
和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董事薪酬考核方案的管理
机构,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
  第七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财务部、董事会工作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
酬或津贴,其薪酬按照所在单位或上级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制度确定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
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
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具体津贴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拟定并按程序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或正常工作需要,任期不满
一年的,薪酬或津贴按实际任期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对董事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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