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杜岩冰)
我作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审慎客观发表独立意见,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
用。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杜岩冰:西安工程大学工学学士、天津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
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服装协会专职副会长,兼中国服装协会科技部主任、
职业装专业委员会主任、校园服饰专业委员会主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以
及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9)主任、中国服装智能制造技术创新
战略联盟办公室主任等职。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
独立性的情况。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下: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董事 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杜岩冰 4 4 4 0 0 否 2
策事项等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决议及审议事项合法有效。我对年度内提交董
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弃权或
提出异议的情形,未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5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1 次。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本
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效率。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场考察等方式与公司及公司管理层积极保持密切联系。作为服装行业专业人士,
我时刻关注公司所处行业动态,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员工对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和发展趋势等相关事项的介绍,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
营发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运用本人在服装行业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
验,为公司建言献策。此外,我积极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了解投资者的诉求,
与广大投资者进行交流,更好地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配备了专门人员为我履职提供支持和协助,畅通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渠道。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公
司认真组织准备和提前发送会议材料,就有关重要事项提前与我进行沟通,对我
存在疑问之处及时解答,为独立董事工作有效提供了充分的便利条件。同时,公
司积极组织独立董事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等举办的培训活动,系统整理和传递有关
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切实提高独立董事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
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我审议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良好的执业资格和履职能力。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我审阅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
案是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与公司所处区域、行业
和规模状况、人员的岗位职责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四、总体评价
会议,针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事前都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认真
审查,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进行问询。同时,本人谨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在董
事会中积极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职能,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杜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