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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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
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
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须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须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
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
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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