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
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三)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经济环境,纠正和预防各种错误、舞弊行为,保障
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
(五)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
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等方面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
水平等相适应,并随情况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一)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及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施,监
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并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依法履行
职责,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三)总经理领导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持续改进,推动公司各职能
部门和下属公司制定、实施和完善各自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在公司治理方面,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行使监督评价职能,包括独立评估
公司重大风险的识别与管理过程,审查并评价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
有效性;推动并跟踪相关改进措施的落实。内部审计部门通过规范的审计程序开展
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汇报重
要的审计发现、风险评估结果及内部控制状况,以支持董事会履行其监督职责,并
协助管理层提升治理水平和运营效能。
(五)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内部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运行和优化的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自
行检查;配合内审对本部门内部控制进行检查、评价和审计。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
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层面: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或附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
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管理理念、经营风格、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
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
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
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已识别
的风险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
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
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获取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
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和沟通。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整个风险管理过程进行监督、独立评价的过程,它
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
科学决策,公司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
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
责的环境。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
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
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
的执行。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所有营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收款环节,采
购、费用及付款环节,生产经营环节,固定资产管理环节,资金管理环节,融资环
节,投资环节,关联交易环节,财务报告环节,信息披露环节,人力资源管理环节,
研发管理环节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应包括
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
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及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等各项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包括信息系统安
全管理制度。除明确划分信息系统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外,还应包括下列控制
活动:
(一)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二)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三)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四)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五)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或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活动的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全面实行内部控制,并随时检查,以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
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公司采取培训、宣传、监督、稽核等措施,要求公司
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
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
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
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
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
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审部门。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
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选举的董事
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
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
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或股东会审议;
(四)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
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
等;
(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七)公司内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
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
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议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审议前述事项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公司股
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
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
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
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每年度可随时查阅
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
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制定对外担保相关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关于
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
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为发展生产经营,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公司可与
有关企业建立互为担保关系。互为担保额度应大体相当。但公司为公司股东及其关
联方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若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
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
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金额相当。公司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
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
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
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
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
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担保期限和担保额度内,
公司为其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号指引》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
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
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
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
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由内审部门和财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与重大投资管理相关的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一条 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公司委
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指定专职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
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
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持续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出现异常
情况要及时报告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控制
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要按《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
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
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
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规范公司对
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
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
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积极配合内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门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
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
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进行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结论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前述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