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
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
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所属子
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及主要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作为重点事项。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
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
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审计项目和审
计对象;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
不限于:
价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商资料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完整提供与审计内
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复印件。如遇特殊状况,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内部审计
部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需要,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出席或参加由最高管理层举行的与审计、
财务报告、内控管理等有关的会议;
(五)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
测试;
(六)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
(七)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
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员工对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受理过
程中需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制
止,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一)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
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四)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
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部门可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确认按照公司规定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之情形的,可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
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
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改变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地点,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超募资金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自我评价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
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
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