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
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
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
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以及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
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年报审计计划、审计小
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
立性、及时性。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关
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出具审计
报告。
第十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
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决议,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拟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年
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在公司拟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前
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可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
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
前,审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
程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