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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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
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述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送达深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
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交
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
披露准则编制和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
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交所根据均衡披
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
申请。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数、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份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
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可以披露业绩快报。存在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主要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重大事件
的有关情况通过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
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公告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豁免与暂缓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按照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董事会办公室;
  (三)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
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
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
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
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
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在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或者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编制、审议和披露程
序: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况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项目,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保持联系,以便确定信息披露的时点;
目;
董事会办公室立即编制临时报告文稿;
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四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
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
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该内容应作为重
要提示在定期报告中陈述。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问询的信
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
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
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中其他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
公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五条    涉及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
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
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
现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
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未公开重大信
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内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原则上应面向所有投资者,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在进行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安排。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
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八十三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
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
  第八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     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
合。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
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本制
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
会办公室。
  第九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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