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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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
序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
股份,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
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的
股东权利,并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
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统一原则: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
展战略与规划,必须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二)独立法人原则:公司保证控股子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法人地位。
控股子公司自主确定内部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确保控股子公司有序、规范、健
康发展。
  (三)重大交易或事项审批原则: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进行决策审批控制。
  (四)规范运作一致原则:控股子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
的各项管理规定规范运作,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
系。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
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
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其中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
事)。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
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授权的职能
部门提名后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和公司董事长批准。
  公司派出人员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或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九条 公司派出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三)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
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
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
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
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
束后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
备案。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
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母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的,
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应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
依据董事会对董事长决策权限的规定,属于母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范围
内的,应提交母公司董事长审议。
  上述事项经母公司决策后,母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使
股东权利,落实母公司决策。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总经理权限
的规定,属于母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治
理结构,由子公司决定。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相
关规定,子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按照法律法
规、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事项管
理制度管理并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
财务部门应接受母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
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依照《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各
项财务管理制度,报母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
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
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
部交易及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
核对一致。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及母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的
规定,统一接受母公司财务部门对资金的筹措、使用、调控。子公司出现违规对
外投资、对外借款,或公款私用,或越权签批费用等违规情形时,子公司财务人
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母公司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不得设立账外
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每一季度向母公
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母公司递交年度
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
量报表等。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董事会应采取相应的措
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五章 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控股
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
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如有需要,公司也可以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内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
相关人员全力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母公司批准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送达子公
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母公司。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负责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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