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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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
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
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保值;
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子公司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主要目的,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经营相匹
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与自身自有资金规模相匹配,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
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
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
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分析套期保值业务
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
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组织套期保值业务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销售、采购等相关业务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协作部门,
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采购计划(包括原材料价格变动分析和预测)、投融资
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协作责任人。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门综合公司的套期保值需求,提出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
期保值计划,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收付汇情况、采购计划以及市场报告、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的专业建议,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以及后续管理。
  (三)财务部门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如出现重
大风险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
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慎重指定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经办人员,对其开展必要培训,
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充分理解交易风险,以稳健为原则,审慎
执行套期保值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慎重选择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机构,只允许与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
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
力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交易建立台
账,检查相关交易变动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跟踪期货
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
评估。
  套期保值业务经办人员定期向财务负责人出具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根据要
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应
增加汇报频次,确保相关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测算系统,进行以下风险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异常情况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部门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
全,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
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
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七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及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
批相分离,并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
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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