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熔电气: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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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熔电气 ”或“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
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
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购汇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本外币掉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
合产品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
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
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境内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
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实物交割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
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
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
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按照《公司章程》、《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外汇资金的汇率、利率等风险的关注,研究相应
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操作申请或配合相关业务的操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原则及政策、牵头建立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对市
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财务部作为公司外汇汇率风险管理运作部门,负责
政策的落实,银行授信额度和套期保值产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及情况分析报告;
各经营单位负责报送风险敞口的滚动预算。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亏情况。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负责人为
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
理。
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同时负责监督业务人员执行风
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
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慎判断
后下达操作指令并报备公司董事长。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内审部
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对于单笔亏损或浮动
亏损金额达到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公司应于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公司全资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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