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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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
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
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
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相关规
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
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
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职责范围
  第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内审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
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查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董秘办: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
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
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
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
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
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
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
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
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
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五)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符合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
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
大。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
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并在发现违规情况时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前述规定。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
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
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资料。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
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
执行,修改时亦同。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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