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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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明
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适当参考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原则: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挂钩。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发展阶段,薪酬可以按照同行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
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因素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工作年限、
当地同类企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研究并拟定。
  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
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发放津贴,根据其在公司担任
的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
制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
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
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股
东会另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
  第十条 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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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等实际情
况,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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