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应过半
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
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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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
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在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其中,下列事项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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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传阅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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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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