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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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首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
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
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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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为内幕信息事项提供服务
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
人和经办人;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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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程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指定专人负
责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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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
  (六)合并、分立
  (七)分拆上市;
  (八)股份回购;
  (九)公司进行收购;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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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
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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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
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
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
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并严格保密,必要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签署保密承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
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
安排,确保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
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进行媒体宣传时,如有涉
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内幕信息的内容,应由公司证券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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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同意后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
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
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或者可
能已经外泄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
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均应根据各自
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本部门或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
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和存储介质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
带、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导致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违规情形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公司相
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有关制度,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
行处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以及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等若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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