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7: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日出东方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的披露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第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遵守《企业会
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按《上
市规则》要求及时披露,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十一条的规
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
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签的,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
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五)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
际履行情况;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
际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交易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
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 2 项至
第 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日出东方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