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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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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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
项、重大诉讼和仲裁、其他重大事件、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变更事项,但不包
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
购买、出售行为,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
均需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其余重大交易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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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的关联交易;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提前报告。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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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标准的,适用本制度。公司已经按照前款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风险事项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序;
资产的30%;
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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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五)重大变更事项
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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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第七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信息
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
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
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
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
的信息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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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通过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
及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
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为该机构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
络人;若公司未有派驻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参股子
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四条 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
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信
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
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
沟通与联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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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
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
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
作人员签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制定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
交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
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
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
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搜集、整理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发生当日)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
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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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责任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签收确认送达;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的重大信息资料,也应签收确认送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
作并签字,如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拟报告信
息和有关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
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
露信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
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董事会秘书审查。尚
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六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
究,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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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
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
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
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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