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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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日出东方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等与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
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其他资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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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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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离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告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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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
参加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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