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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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最低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在此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行
政综合部等其他部门负责提供选聘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
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
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或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可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并作签
字确认。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和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修订本实施细则并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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