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丁德应)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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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丁德应)
  本人作为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同济科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在2025
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可
持续发展,独立公正参与公司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和专业优势,
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
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力。本人个人工作履历、
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如下:
  丁德应,男,1977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本科、复旦大学EMBA在读,现任上
海君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兼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
上海市律师协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主任、静安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上海律协证
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律顾问、上海市人
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法律顾问、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政协上
海市静安区委员,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
任同济科技、天元航材(营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出席情况
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能,对相关议案
进行专业判断。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参加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按时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高管提名、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董事会
高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为公司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期间,本人通过现场沟通、视频会议、电话及微信等多种渠道
,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保持了高频、深入的日常沟通。除出席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股东会外,本人还利用其他工作时间
,重点关注了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等。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积极配合支持,
不仅及时、详实地提供相关备查资料,保障了本人的知情权,更对本人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高度重视,迅速落实改进。切实保证了独立董事在战略决策、风险防范
及监督制衡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效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保持沟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和阶段性审计成果,并结合公司当期业务发展和内控运行情况,对内部审计工作
提出针对性的指导建议。通过持续的沟通和督导,推动公司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
适应性和有效性,进一步筑牢风险防范屏障。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更换了年审审计机构。本人高度关注外部审计的
独立性与专业性,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报审计工作的阶段性汇报,并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范围、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时间安排等核心内容进行了深入
探讨。通过双向沟通,确保外部审计能够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执行,保障审计结果
的客观、公允,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工作。本人积极出席股
东会、参加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和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
,与投资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交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上述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依据2024年度执行情况和2025年度发展计划做出的;关联交
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实施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
关注和监督,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所
披露的2025年度各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
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董事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副总经理辞职及新聘任副总经理的人事变动。经审核,
本人认为:公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相关监管规定;经核查新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任职资格,未发
现其存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履职所
需的相关条件。
  对于股东提出的更换全体董事的临时提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尊重股东依
法依规行使提案权。同时,基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的立场,经审
慎判断,本人认为:通过临时提案方式一次性更换全部董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决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会影响其他股东利益;党委工作机制受阻,无法根据《
公司章程》对重大人事变动进行前置研究;更换全体董事涉及广泛的任职资格核
查工作,鉴于临时提案的时效性要求,客观上不具备对全部拟任人选进行充分、
有效背景核查的条件。建议相关各方股东秉持对话协商的原则,就公司治理层事
宜进行充分沟通,寻求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妥善解决方案。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合规,确定依
据充分,实际支付情况准确。薪酬管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
司内部薪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发现与监管要求相背离的情形。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已达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
务所的服务年限,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作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
员,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
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情况,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要,本人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有利于保障
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六)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作为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高度关注公司
内部控制建设。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会议,深入听取了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汇报,并就关键控制点、风险防范措施等与各方进行了专项沟通。
  经核查,公司能够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结
合业务实际,不断夯实内控基础,制度体系日益健全,执行监督力度持续加强。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是真实、准确的,客观展现了当前内部控制的运行状
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执行有效,不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规定的要求,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
议,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与可持续发展,坚持以独立、公正的立场参与重
大决策。依托自身专业优势,本人就公司规范运作、风险防范等事项积极建言献
策,切实发挥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制衡与参谋作用。
法规,依法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进一步强化与内部审计
机构及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发挥好监督与桥梁作用,确保所发表的意见客观、公
正、独立。本人将持续致力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推
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和实现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独立董事:丁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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