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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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及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
事会决议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在
此之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
织;公司行政综合部与其他部门互相配合,协助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
享受公积金、社保待遇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
时会议。两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讯
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可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并作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修订本实施细则并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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