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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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保障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
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
选。在此以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须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投资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提供会议所议事项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和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识别与评估 ESG 相
关影响、风险和机遇;
  (五)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 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以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
通讯方式或其它方式召开。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表决方式可为举
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并作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
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
和说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
请外部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支持,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业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修订本实施细则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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