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理财
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
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应当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
用进度,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仅可进行现金管
理,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非保
本类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
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
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与
管理、风险控制与监督、保密和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
(七)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
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八)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经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五)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的除外)不得超过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确定
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
实施。
第四章 委托理财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适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
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
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实施委托理财相应条件的,可
适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可行性方案,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拟定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选择方案。
(四)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五)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展
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是否及时、足额到账。
(七)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
凭证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八)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五章 委托理财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八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汇报机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每月结束后及
时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理财产品实施周期结束
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
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九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
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
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独立董事
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
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六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独
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披
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