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杨之曙作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审慎行使公司及股东赋予的权利,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
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杨之曙,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清华大
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88 年至 1992 年,就职于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
财务部,担任助理经济师;1992 年至 1995 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取得经济学硕
士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就职于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财务部,担任助理经济
师;1997 年至 2001 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至 2004
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2004 年至 2009 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
教授,2009 年至今,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2021 年 5 月年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缺席次数 出席股东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关资料,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
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就审议事
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结合公司运
营实际,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
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本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表示同意,没有提出反
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和战略委员会
委员,按照公司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认真履行职责。2025 年,公司共召开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8 次审计委员
会会议、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具体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应出席会议次数 本人实际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 8 8 8
战略委员会 4 -- --
提名委员会 2 2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5 5 5
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预案、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 8 次,重点关注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募投项目终止与延期、续聘公司审计机构、对外投资、募集资金管理等事项;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的修订和《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的议案》等事项。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度日常关联交易并追认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经
过审慎研究,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立董事年度履职报告,并与参会股东进行交流沟通,了解中小股东关心的事项,
认真听取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或会议等形式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经营管理层,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就
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报告,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外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了解公司
年度审计进展情况,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审核监督作用。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利用现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机会,
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现场听取经营管理层汇报,了解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
状况、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就重大投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工作
开展情况与经营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此外,本人通过电话、邮件、线上会议等
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全面深入的了
解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的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
的影响,依托自身多年的管理经验,在规范治理、风险防控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助力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2025 年,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
时间不少于 15 日。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听取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
使职权,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谏言
献策,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
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
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发生的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
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
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
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
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构。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资格和能力,在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2025 年,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事外,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
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将于海群先生的职务由公司技术总监调
整为公司副总裁,同意将汪三洋先生的职务由公司运营总监调整为公司副总裁。
本人在上述会议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公司聘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
(七)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1,141,420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
本人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亦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所作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拟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672.11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604.89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
量 67.22 万股。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
整后,授予总数由 672.11 万股调整为 666.0611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73
人调整为 72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604.89 万股调整为 598.8411 万股。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98.841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6.36 元/股。本人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调整及
授予等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亦在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所作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和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八)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
(公告编号:2025-009)。公司 2024 年度实际经营业绩
情况与业绩预告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4 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25-015)。公司 2024 年度实际经营业绩情
况与业绩快报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5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公告编号:2025-051)。公司 2025 年半年度经营业
绩情况与业绩预告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九)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经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1.53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
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经审核,公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
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
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
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
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
的进一步提高。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杨之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