煜邦电力: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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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
      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
      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私募股权投资、非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房地产投资及以上述投
      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
      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
      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如开展的风险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
      设立证券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
      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投资等。公司应当
      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
      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
      转户和销户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
      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公司董事
      长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
      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
      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
      长决定、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五)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
      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经理为风险投资项
      目实施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投资项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财务部与项目负责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
      洽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市场前景和
      未来成长性、投资收益和风险提示、投资规模以及公司资金筹措情
      况等),并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需要时可聘请第三
      方机构出具法律、财务尽调报告和/或审计评估报告。
      风险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投决会表决。投决会成员应包括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风险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审
       计部负责人。重大风险投资项目在投决会表决通过后应提交公司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根据审议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财务部门负责将风险投资项目的完整信息与材料及时传递至公司董
       事会秘书与证券部,确保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
       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投后管理的全程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应不少于每年年中
       和年末(必要时每季度)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
       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并向公司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北京煜邦电力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重大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
       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相关公告,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事项概述,包括投资内容和范围、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资金来源、预期投资收益等以及对风险投资的审批程序;
       (二)风险分析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防范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五)上海证券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应
       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
       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了解风险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如出现未能实现
       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应当责成项目负责
       部门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决策或实施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
       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投资损失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
       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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