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
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根据其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
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
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及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度,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标准根据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及公司薪酬制度等进行薪酬方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
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六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
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奖励薪酬: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
充。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
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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