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推动公
司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管理与公司发展战略、价值理念及企业文化相契合,保障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经济效益和业绩相匹配,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保持合理竞争力;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激励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办、人事部、合规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
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基本薪酬主要依据所任岗位的
价值、职责要求、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基于岗位职
责设定的考核标准及实际达成情况,经综合考评后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董事津贴,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经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
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和相互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结果作为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任何报酬或津贴。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年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调研报告、公开薪酬数据等渠
道,收集并汇总分析同行业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作为公司薪酬体
系制定与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胀情况对薪酬进行调整,确保薪酬实际购买
力不降低;
(三)公司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战略发展调整、组织架构优化或岗位
设置调整的,相应启动薪酬评估与调整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生效后,由人事部负责拟定实施细则,报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办牵头,会同人事部、合规部、财务部共同拟定,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