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魏春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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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盛泰智
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魏春燕,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8月出生,会计学博士。历任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本科及硕士研
究生导师,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兼任盛泰集团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亲属关系,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妨
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情况
议通过议案41项。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
议,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会议期间,本人仔细审阅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
沟通,积极参与议题讨论并提出专业意见与合理化建议,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相
关决策作出独立、审慎判断。经认真审议,本人对各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公司其
他相关事项均予以赞成,未提出异议,亦无反对或弃权情形。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2025年度共召开8次会议,分别为提名委员
会1次、审计委员会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战略与ESG委员会1次。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在参与专门委员会会议
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运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以谨慎态度发表意
见,作出独立客观判断,保证了对公司的有效监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参加了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独立董事重点
关注的《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
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2025年半年度
业绩说明会和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认真回复投资者提问,同时持续关注网
络平台投资者关切与诉求,并借助股东会等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交流,审慎
行使职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及日常工作时间,通过
现场会谈、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沟通渠道,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规范运作情况、内部控制体
系的建设与执行成效,以及董事会决议的落实进度。
  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全
力支持本人履职,定期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及重大事项进展,充分保障
了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为本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创
造了良好条件,报告期内不存在任何妨碍独立董事正常履职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本人认为,公司报
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相关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
《2025年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及《2024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上述报告均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
认意见。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
员,对《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及上年度履职情况作出独立
判断。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该事务所具备上
市公司审计专业能力,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其出具的审计报
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非独立董事丁开政先生、徐颖女士、龙兵初先生因工作调整,
分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经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增补徐浩文先生和虞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聘任徐磊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
对新任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背景及履职能力进行
了审慎核查,同意将相关候选人名单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提名
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候选人均具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相应的任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且禁入期尚未解除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对公司2024年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审议了2025年度薪酬标准。经
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第一批授予及过户登记工作。该
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自愿参
与原则,未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主动深入了解公
司经营管理与规范运作情况,坚持独立、客观、审慎原则,认真参与各项会议审
议与监督工作,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独立发表专业判断与意见建议,
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勤勉履职精神,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动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切
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为公司持续规范、健康、高质量
发展贡献应有力量。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魏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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