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蟠科技”)
的独立董事,本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公司及股
东赋予的各项权利。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公正、客
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
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叶新,男,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兼任泰州学
院客座教授、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上海市协力(南京)
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目前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并获
得南京市浦口区首届“十佳律师”称号等荣誉;2020 年至今,任江苏龙蟠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会关系;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母、子女;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 会情况
事姓名 应参加次 亲自出席次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出席股东
数 数 参加次数 数 数 会的次数
叶新 17 17 12 0 0 7
本人在履职过程中,凭借专业视角充分参与各项议案讨论并独立发表意见,
始终坚持勤勉尽责、审慎客观的工作原则,有效推动董事会运作更加规范、决策
更加科学。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等各个环节,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均履行了完备的审议流程。
相关议案及决策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对报告期内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表示同意。
事专门会议成员。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9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6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人员
出席的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本人对报告期内公司聘任的联席公司秘书
及授权代表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确保相关人选符合任职要求,切实保障了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结合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审计工作实施全过程与年度定期报告的编制进行核查,
重点把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规性。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际执行情况,结合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专业审计意见,履
行审计委员会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审查与监督职能。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成员,本人在报告期内对公司各类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本人认为相关
交易均遵循公允定价机制,定价依据合理透明,具备合理性。上述交易安排不会
对公司日常运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构成不利影响,公司整体经营保持独立,
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的相关要求履职。针对董事会审议的各类议案,本人
均在会议召开前对相关材料提前研究与讨论,结合自身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独
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专业判断与意见,并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表决权,切实保障
决策程序规范有效。
(三)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本人保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通过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掌握公司内控监督、
重点领域核查、风险排查等工作进展,同时本人也对相关事项提出独立意见。在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本人与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计划、关键审计事项等内
容进行充分沟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督促整改,保障了外部审
计工作的有序推进。通过与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合作,进一步夯实公司财务信
息质量,提升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对公
司经营发展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公司。本人还通过浏览证券网站、
上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中小投资者的诉求和建议。对于投资者普遍关
注的问题,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
障。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履职需要,积极开展现场工作,通过实
地走访生产经营现场、查阅相关资料、与管理层及核心业务、财务、内审等相关
人员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内部控制执行、重大项目
推进及风险管控等实际情况。在现场履职过程中,坚持独立、审慎原则,主动核
实关键事项,及时发现并督促完善治理薄弱环节,有效提升了履职的深度与有效
性,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扎实、可靠的现场依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本人履职,及时提供本人所需的经营资料、
财务数据、会议材料,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同时,公司主动
与本人就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积极、充分的沟通,为本人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司签署持续关连交易协议的议案》
《关于对下属公司增资暨关联(连)交易暨
累计对外投资的议案》。本人将公司关联交易作为履职监督的重点事项。对于报
告期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本人均提前对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定价依据及决
策程序等进行全面核查与审慎判断,确保相关交易符合市场化公允原则与公司实
际经营需要。经认真审查,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
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需求,属于合理的、必要的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定价方式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交易条款公平合理,
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日常关联交易合规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开展了全面、
审慎的核查与确认工作。经本人逐项核实,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对外担保业务,
均服务于自身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需求,属于正常经营活
动中的合理安排。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逾期未结清的对外担保,亦未发
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
情形,整体担保行为合规审慎。
本人还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并认真核查。经核
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具备真实业务背景,符合日常经营管理的实
际需求,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相关安排
合法合规,有效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将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与内部控制建设作为履职重点,予以关
注和监督。经核查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
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完整、准确,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决策程
序合法。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安永的执业情况、独立
性、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核,对安永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服务能
力和资质表示认可,本人同意聘任安永为公司 2025 年度境内和境外审计机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
况、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而综合确定,薪酬方案设置合理、合法、合规,且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严格按照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及薪酬分配方案执行,披露
的报酬金额与实际发放情况一致。
(六)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
人就该事项履行了核查义务。经核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提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具有积极作用。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业绩考核
体系设置科学、公允,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在履职期间,按时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
员会会议,结合专业经验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认真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