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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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
造 性,更好地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所处行业、所在地区的
薪酬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按法定程序选举及聘任的全体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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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中长期激励等
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
(一)董事薪酬与紧贴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
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
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独立董事在公
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薪酬
管理制度确定。绩效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第十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外部或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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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绩效调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标准如下:
(一)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司
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
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
地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胀
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
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
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季度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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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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