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晓敏)
本人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九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在 2025 年独立董事的相关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赋予的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发挥
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学与光通信全国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光
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光学学会会士,中国电子学会会士,IET Fellow(英国工
程技术学会会士),中国艺术教育促进会常务理事。曾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
国家 863 计划光电子专家组副组长、国家 973 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ACP Steering
Committee(亚洲通信与光子学国际学术会议指导委员会)主席等。长期从事通
信光电子技术与纳异质结构物理学研究,主要研究方向包括硅基光子学,微结构
光子学,新颖低维异质结构与量子光电子学,高性能半导体激光器、光探测器及
相关集成器件等;2012 年以来涉足基础物理学领域,提出了能级弥散概念和实
数维度及超越数维度晶体电子态系理论,进而提出了有可能实现宏观物理学和微
观物理学相统一的弥聚子论(其中包括修正的德布罗意波粒二象性关系、修正的
薛定谔方程和狄拉克方程以及全速域相对论等)。2024 年 5 月至今任江苏亨通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兼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情况
(三)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
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综上,我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以通讯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次数
姓名 方式参 出席股东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加次数
任晓敏 6 6 4 0 0 3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认真审议每一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
议,以严谨的态度充分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一定的作
用,并对公司的一系列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地审查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 2025 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
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议案在严格审阅后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参加 亲自出 应参加 亲自出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本人作为第九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和独立董事,将积极围绕公司
战略规划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为公司的重大战略建言献策,有效促进了公司
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和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积极沟通,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工作完成
情况。在年报审计期间,参加了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就年审计划、重点关
注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
公正。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与中小股东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认真听取中小
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就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将建议及时反馈给
管理层,发挥独立董事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会议、现场考察等机会开展现场工作,听取公司管
理层关于公司发展状况的汇报,考察公司运行情况,了解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
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微信、线上会议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常态化沟通,并给予专业建议;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
的影响,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场工作时间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积极组织独立董事参与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相关培训,以进一步提
高履职能力和决策水平。
本人行使职权时,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对相关重大事项,在正式审议前,提前向我进行
专项汇报,认真听取我的意见。上市公司为我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我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能够提前通知并提供
相关事项资料,为本人正常履职提供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
极向董事会及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和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和
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内容客观,不
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文件。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关注
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
认为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
际情况。
公司按内控要求对公司内控体系的布局进行整体规划,监督内控机制工作的
整体进程,确保内控机制健康运行。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
司的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进行了自我评价,自
(五)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
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为该所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
供专业审计服务,具有良好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孙
中林、田国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核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拟聘任
王僚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提交
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拟聘任
顾怡倩女士为公司合规总监,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
议,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合规总监》的议案。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拟聘任屠建
宾先生、钱志康先生、王新国先生、刘振华先生、姚福荣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拟
聘任田国才先生为公司通信首席技术官;拟聘任潘文林先生为公司能源首席技术
官,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合规,董事
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
资格和能力。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地区及同等或类似规模公司的薪酬水
平制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及考核情况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公司现有薪酬管理体
系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
于公司长远经营发展。该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中 9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342,400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将在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回购
注销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员工持股计划,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年来我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
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坚持事先进行认真审核,
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民的合法权益。
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平履
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
业优势,提高决策能力,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公司的持续稳步发展献计献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
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任晓敏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