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亨通光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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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与
约束机制,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
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
因素确定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
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
公司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结合个人工作业绩考核等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
额预算。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执行如下职能:
 (一)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二)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依据、具体构成、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等进行考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等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福利津贴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标准根据独立董事
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市场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调研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非独立董事,其薪
酬按照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执行;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
存在劳动关系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福利津
贴等组成;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难度以及所任职位的价值、
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根据当年个人考核结果核定;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
及贡献的奖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地区、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公司经营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如未相应下降,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财务造假
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等原因及违反义务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
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情节轻重,给予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全额或部分追回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降薪、降职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追索扣回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牵头,财务、法务部门配合执行,追回资
金应上缴公司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效力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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